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397號聲請人 邱宏仁 相對人 謝芃怡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7年1月31日10,000元未記載WG0000000002107年1月31日10,000元未記載WG0000000003107年1月31日10,000元未記載WG0000000004107年1月31日10,000元未記載WG0000000005107年1月31日10,000元未記載WG0000000006107年1月31日10,000元未記載WG0000000007107年1月31日10,000元未記載WG0000000008107年1月31日10,000元未記載WG0000000009107年1月31日10,000元未記載WG0000000010107年1月31日10,000元未記載WG0000000011107年1月31日10,000元未記載WG0000000012107年1月31日10,000元未記載WG0000000013107年1月31日10,000元未記載WG0000000014107年1月31日10,000元未記載WG0000000015107年1月31日10,000元未記載WG0000000016107年1月31日120,000元未記載WG0000000017107年4月9日150,000元原票據僅記載107年4月WG0000000018107年5月10日150,000元原票據僅記載107年5月WG0000000019107年6月15日95,000元未記載WG0000000020107年7月24日110,000元107年7月24日WG0000000021107年8月10日100,000元107年8月10日WG0000000022107年10月5日90,000元107年10月5日WG0000000023107年11月3日100,000元107年11月3日WG0000000024107年12月8日26,000元107年12月8日WG0000000025107年11月22日50,000元107年11月22日WG0000000026107年12月1日35,000元107年12月1日WG0000000027110年2月21日60,000元110年2月21日WG0000000028110年2月21日36,000元110年2月21日WG0000000029110年2月21日50,000元110年2月21日WG0000000030110年2月21日50,000元110年2月21日WG0000000031110年2月21日50,000元110年2月21日WG0000000032110年3月19日25,000元110年3月19日WG0000000033110年6月8日45,000元110年6月8日WG0000000034110年6月8日34,000元110年6月8日WG0000000035110年6月8日20,000元110年6月8日WG0000000036110年8月31日120,000元110年8月31日WG0000000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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