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抗字第1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44號抗告人 何牧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研教組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2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該裁定於民國110年8月10日寄存送達;其未據繳納裁判費,再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8月17日寄存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帥嘉寶
法官林玫君法官李玉卿法官洪慕芳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