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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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彩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81,2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按年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1│30,309元│民國95年4月10日│5│├──┼──────────┼───────────┼────────┤│2│33,235元│民國95年4月10日│5│├──┼──────────┼───────────┼────────┤│3│191,491元│民國95年3月24日│5│├──┼──────────┼───────────┼────────┤│4│57,667元│民國95年4月10日│5│├──┼──────────┼───────────┼────────┤│5│57,729元│民國95年4月10日│5│├──┼──────────┼───────────┼────────┤│6│261,960元│民國95年3月24日│5│├──┼──────────┼───────────┼────────┤│7│41,492元│民國95年3月24日│5│├──┼──────────┼───────────┼────────┤│8│67,908元│民國95年3月24日│5│├──┼──────────┼───────────┼────────┤│9│139,486元│民國95年3月24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