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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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30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甲○○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
0元外,尚應補繳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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