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7年度城小字第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戊○○
被   告 丙○○
            9號1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城小字第4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7月18日上午9時14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2法庭
言詞辯論終結並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美玲
  書記官 陳鴻璋
  通 譯 洪自興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叁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六個月內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叁五九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一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民國93年1月19日消費性貸款契約書、本票1張
、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查詢單(上次利息收訖日96年11月19日,
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庭爭執,視同自認。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陳鴻璋
法官 周美玲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