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17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7月15日上午09時3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陳著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陸仟肆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零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陸仟貳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著振
法 官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