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4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438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柒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