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1號上訴人即被告 蔣重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秀間 請求返還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52,74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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