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
貳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經查本件並
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