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4447號
原 告 陳佳荺 原名 陳佩鈴
訴訟代理人 簡安頓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
陸仟肆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