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4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4447號
原   告  陳佳荺 原名 陳佩鈴
訴訟代理人  簡安頓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
陸仟肆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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