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3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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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122號
上訴人 曾朝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