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4813號
上訴人 莊幃丞
被上訴人 葉昔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3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