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葉鞠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及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條第6項規定:「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件:
一、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二、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需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訖期間為何(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三、提出受扶養人 簡文娟 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四、說明受扶養人簡文娟是否受有失業給付或其他補助,如有,其期間、金額。
五、提出受扶養人 蘇怡靜 、 蘇祥維 教育費用支出單據。
六、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