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他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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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他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他字第107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A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人代理人 陳麗文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曾慶宜 兼法定代理曾歷品人
涂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第一行中關於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柒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萬伍仟貳佰伍拾元」;理由欄二之第十、十二、十三行中關於「1萬30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350元」、第十三行中關於「2萬177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萬525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