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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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8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慧煌 被上訴人即被告 姜岱瑋 訴訟代理人 李玉雲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世奇
李弘時 崔林垂青 林昭昕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崔修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028元【計算式:82,827元(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92平方公尺=159,0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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