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4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4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世榮
游詠雄張明鐸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0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鄧俊武 告訴被告游世榮、游詠雄、張明鐸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鄧俊武具狀撤回對被告游世榮、游詠雄、張明鐸之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