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658號聲請人 陳德風陸和碾米工廠聲請人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基培王素絨 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陳基培、王素絨同意陳德風即陸和碾米工廠領回本件擔保金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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