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裕鑌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裕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裕鑌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914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70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3年5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2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7018894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周明鴻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