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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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聲請人 幸明福 代理人 王舒慧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郭欣怡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1,400元(6×40×10-1,000=1,40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存在?若有,應提出債務人清冊。又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請提出借貸證明,並記載於債權人清冊。
三、聲請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或勞保退休金?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之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則免提出;及於各金融機構、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2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依據聲請人提出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明細所示,於民國99年1月8日最後一次提款後即無任何存提款等交易活動(見本院卷第20頁至第21頁),聲請人是否有其他銀行或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帳戶?若有,請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請詳細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聲請人參與銀行公會協商而毀諾之原因?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
七、聲請人自承與他人合夥經營超商,則聲請人5年內究有無從事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並請提出資料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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