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8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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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880號債權人 黃裕文 債務人 陳聖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聖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聖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陳聖展或「某公司」(印章字體無法辨識)。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聖展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八紙支票影本,支票發票人均係「某公司」。
並請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