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四八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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