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4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王春梅
王洪葉 王勝昭 王春代 王春華 王清秀 王韋傑 被告 柯王麗鵑 法定代理人 柯照勝 訴訟代理人 柯柏成 被告 鄭月治
王德政 王德弘 王綺汶 被告 王德圳 訴訟代理人 劉恆誠 被告洪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六面積「11.07」之記載,應更正為「11.7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