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71號原告鉅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宇傑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複代理人 米承文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白智榮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6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原不爭執事項所列諸款並未就法律上爭點之「系爭契約終止應歸責對象」部分為事實部分之整理,致使兩造就契約終止之原因事實部分是否爭執並不明確,此部分應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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