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614號債權人 彭文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玉梅 、 陳清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陳清豐」或「 陳青豐 」?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另並陳報債務人陳青豐之實際住居所地,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具有會首姓名之互助會影本(全部)。
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