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606號債權人 林怡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又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 林怡淨 」或「林怡靜」?並提出與債權人姓名相符之印文簽章。
㈡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㈢提出債務人借款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資料)。
㈣提出帳號00000-000000-0為債務人廖又慶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