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610號債權人 曾錦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享玖企業有限公司、 張漢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聲明為何?(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
各為何)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㈢提出債權人向債務人公司購買2個貨櫃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影本)。
㈣確認張漢墩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
㈤陳報美金換算臺幣匯率為何?並提出換算臺幣當日之臺灣銀行外匯牌告匯率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