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35號原告德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自立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 律師
蘇昱婷 律師 楊子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永磐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萬4,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93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萬6,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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