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榮春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07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林榮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林榮春於民國108年1月1日11時許,於南投縣○○鎮○○
街○○○號附近之麵攤飲用酒類後,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之普通輕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2時35分許,行○○○鎮○○路○○○巷○○號附近之碧峰枝6號電線桿前,因酒後注意能力及操控動力交通工具之能力下降,不慎自撞路邊護欄,經警到場處理並將林榮春送醫,因見林榮春酒氣濃厚,員警遂委由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下稱佑民醫院)於同日14時10分對林榮春施以血液酒精濃度檢測,測得血液中酒精濃度為251mg/dl,即百分之0.251,超過百分之0.05以上,循線查悉上情。
㈡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林榮春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交通事故現場略圖、交通事故現
場草圖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處理小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佑民醫院檢驗醫學科DP藥物及毒物檢驗報告單)、道路交通事故檢測委託書、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各1份,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2份,現場照片共13張。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罪。
㈡被告前於104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
以104年度審交易字第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案經上訴,繼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20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5年10月4日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
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本案,認為本案與前開構成累犯之罪其罪質相同,且被告前開構成累犯之罪與本案亦均屬故意犯罪,應有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之必要,從而,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除前揭構成累犯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
之前科紀錄外,另於98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9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另於103年間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投交簡字第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復於107年度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本案已為第5次酒後駕車,其對酒醉駕車之危害與將涉刑責定知之甚詳,猶未能記取教訓,明知酒精會影響人之注意力,卻再次於飲用酒類後無照騎乘普通輕型機車上路,並經測得血液中酒精濃度為251mg/dL,即百分之0.251,已逾百分之0.05之法定標準甚多,顯見未能從歷次偵審程序中記取教訓,復斟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自述國小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
0條之2、第454條第1項。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繕具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仁慈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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