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集兆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塗盈茹 被告 張壽仁
張明哲 張立群 王培元 王維坤 王同勝 王天麟 蔡志達 高淑霞 張書瑀 張書慈 張書維 王維嘉 王庠卜 王志典 王良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系爭坐落嘉義縣○○鎮○○段○○○○○號土地,面積614.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500元,及同段1137地號土地,面積48.4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505元,原告應有部分均為6790分之395,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455元【計算式:(614.3x7,500)+(48.46×11,505)x395/6790=300,455;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