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0號聲請人 莊順富 相對人 羅夏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明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違約金按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相對人與第三人羅OO共同簽發之本票影本二紙(一紙面額2,000,000元、103年8月13日簽發、票號CH-No-776842,一紙面額1,000,000元、105年10月20日簽發、票號CH-No-252423)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其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4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臺東縣│臺東市│豐成││599-1││3,180.03│全部│││0│││││││││││1││││││││││└─┴───┴────┴────┴────┴────────┴─┴──────┴─────────┴──────┘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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