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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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35號聲請人祥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曜隆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熾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錫威┌──────────────────────────────────────────────┐│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祥逸國際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4年9月20日│8,000元│OB0000000││││司湯曜隆│份有限公司文心分行│││││├──┼─────────┼─────────┼──────┼──────┼──────┼──┤│002│祥逸國際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4年9月20日│16,000元│OB0000000││││司湯曜隆│份有限公司文心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