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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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費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43號原告 呂世偉
呂崇安 被告東海浪漫貴族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費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呂世偉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對其所有之臺中市○○區○○區○路○○巷○○弄○號8樓之49所附屬福安段2085號建號,其權利範圍超過24/10000部分之管理費請求權不存在,查原告呂世偉原依該建號之權利範圍758/10000繳納管理費,逾24/10000之部分為734/10000,換算坪數為102.72坪(計算式:4626.12㎡x734/10000=339.56㎡x0.3025=102.7坪),每月管理費住家每坪50元,共計新臺幣(下同)5136元【計算式:102.72x50=5136】;另原告呂崇安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對其所有之臺中市○○區○○區○路○○巷○○弄○號3樓之11所附屬福安段2085建號,權利範圍超過21/10000之部分管理費請求權不存在,查原告呂崇安原依該建號之權利範圍73/10000繳納管理費,逾21/10000之部分為52/10000,換算坪數為7.28坪(計算式:4626.12㎡x52/10000=24.06㎡x0.3025=7.28),每月管理費住家每坪50元,共計364元【計算式:7.28x50=364】。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5500元【5136+364=5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