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附民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九號
原告甲○○被告丙○○原名蔡被告乙○○原名廖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七九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洪慶鐘法官惠光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永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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