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32號聲請人 董建中 代理人 吳聖欽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一零四年度亡字第二十九號宣告董建中(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號)於民國一零二年十二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董建中為原聲請死亡宣告之聲請人 董建國 之胞兄,因於民國95年間離開前往越南經商,此後亦未再入國境,亦未與家人聯絡,聲請人於107年7月回國,擬利用此次回國申辦新式身分證,始知自己已受死亡宣告而遭除戶登記,然聲請人因長年在越南經商,95年出境所持之護照業已屆期,故曾於102年3月25日向我國駐胡志明市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換發護照,此有護照影本可證,是聲請人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60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受死亡宣告人董建中主張伊於多年前離家前往越南經商,其弟董建國以伊已失蹤逾7年,對伊聲請為死亡宣告,惟其事實上仍尚生存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亡字第29號民事卷宗查閱無訛,且經聲請人之兄董建國於本院訊問時陳稱:因已25年未與董建中取得聯繫,樣貌經過20幾年已認不出來,但上次開庭時詢問董建中幾個比較隱私之問題,董建中都能回答出來且正確,故可確定聲請人就是渠胞兄董建中本人,且上週聲請人有來跟渠父相認並至 渠母 墳前上香,和渠家人都相聚等語,並有聲請人所提出於102年3月25日前往我國駐胡志明市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換發護照影本存卷可佐,堪信聲請人確為董建中本人應無誤。則本院於105年12月16日以104年亡字第29號宣告董建中於
102年12月1日下午12時死亡,即屬有誤。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哲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