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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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36號
原告 吳濬豪
被告 曾文曄
曾于芮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事件,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共有新北市○○區○○○段00○號建物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建物及其基地即同區段18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房地所受之利益為準。參照原告陳報系爭房地以單價每坪新臺幣(下同)510,000元計算,尚符合系爭房地之價值,佐以建物總面積為99.92平方公尺及原告應有部分1/4(見調字卷第15頁),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53,790元(計算式:510,000元×0.3025×99.92平方公尺×1/4=3,853,7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扣除已繳之39,016元,尚應補繳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