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木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16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西瓜刀壹把,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木發所犯妨害自由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1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西瓜刀1把,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雖涉犯妨害自由案件,然業於民國109年11月6日死亡,故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1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及相片影像查詢結果、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據本院核閱卷宗屬實。而前開扣案之西瓜刀1把,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恐嚇犯行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偵卷第3-5頁),亦經告訴人指述明確(見偵查卷第6-7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扣案物照片等在卷可佐(偵卷第8-10、12-13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承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