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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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義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群雄 、 林炳雄 、 林媛貞 、 林曼麗 、 林彰泰 、 林小梅 、 林美鈴 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下同)100,23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一、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林炳雄等4人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分割前)及同地段969之1至969之14地號,應有部分1,000分之510持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上訴人及其他繼承人林彰泰等3人公同共有,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7,363,460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有調得登記資料者總價值為43,314,473元×應有部分1,000分之510×上訴人之應繼分3分之1=7,363,4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963元,上訴人僅繳納3,000元,故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0,963元。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變更追加請求如附件上訴狀訴之聲明所示,經核定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866,667元(計算式:〈320萬元+240萬元〉×上訴人之應繼分3分之1=1,866,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上訴人並未繳納,應如數補繳。
三、以上合計上訴人應補繳100,232元(計算式:70,963元+29,269元=100,232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