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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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28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和田
朱華信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17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和田與被告朱華信均養鴿,彼此之鴿舍鄰近。朱華信於民國108年7月19日17時55分許,在其臺南市○○區○○路0段0巷00號前廣場之鴿舍,以燃放鞭炮驚嚇鴿群使之持續飛行之方式訓練其所飼養鴿子。林和田則不滿朱華信燃放鞭炮使其所飼之鴿不敢回籠。雙方發生口角,嗣各基於傷害之犯意,自該處相互扭打至同巷66號前。扭打過程中,朱華信遭林和田以拳打致受有頭部損傷併右眉撕裂傷1公分、左顏面擦傷、頸部挫傷、胸壁挫傷、右肘挫傷、左膝挫擦傷之傷害。林和田則遭朱華信以口咬致受有右拇指末位指節末4分之1完全截斷之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和田、朱華信提告被告朱華信、林和田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
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和田、朱華信互相撤回告訴,有撤回狀二件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