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92號原告 陳春竹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朝付 等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依其應有部分比例,按民國108年1月份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3,667元(如附表計算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謝璧卉┌─────────────────────────────────────────────┐│附表:108年度補字第89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號│公告現值│土地面積│原告│原告應有部分價額││││(新臺幣)│(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臺南市○○區○○段│21,500元/平方公│440.53│6/18│21,500元×440.53×│││127地號│尺│││6/18=3,157,1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2│臺南市○○區○○段│21,500元/平方公│13.47│6/18│21,500元×13.47×│││127-1地號│尺│││6/18=96,5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3,253,6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