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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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26號原告美商艾克斯悌有限公司AXT,INC.法定代理人 張建福 Chang,Chien-Fu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2年度司促字第26704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8,167元(依
本院收文章戳即102年9月10日之台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
29.872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93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