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8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劉价耕
洪志明 被告 余靜怡
黄瑞齡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 律師
黃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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