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重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國字第4號原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以112年度重國字第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12年6月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單、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故其起訴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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