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77號原告 楊春美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
林靜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瑠美 即被繼承人 吳許彩雲 之繼承人等間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繼承人吳許彩雲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