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11號原告 林怡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家揚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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