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00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冠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