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191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91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訴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楊子杰
       楊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
領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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