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9年度執聲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贓物等伍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贓物等5罪,經本院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
4之罪,曾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957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書記官劉鴻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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