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聲請重新審判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11號聲請人 陳文彬
徐翊銘 上列聲請人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097號),聲請重新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或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陳文彬、徐翊銘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後,復又具狀聲請重新審判,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于智法官楊智勝法官張祺祥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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