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О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義務辯護人薛銘鴻律師
張梅音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捌月貳拾肆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著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育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