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10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0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О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九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澳門居民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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